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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进入森林防火期,特别进入高火险期有哪些具体规定?
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: 2024-12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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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,我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,其中二月一日至五月十日为高火险期。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等情况,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,并向社会公布。

森林防火期内,预报有高温、干旱、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,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高火险区。必要时,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;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。

森林高火险期内,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,应当经当地区(市)人民政府批准,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、地点、范围活动,并接受当地林业、园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森林防火期内,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。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区(市)人民政府批准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;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、爆破等活动的,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;因军事活动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,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
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、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,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验收;在林区成片造林的,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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